关于印发《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的通知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
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
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
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
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
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
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
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
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
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1.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之前,不得开
工建设。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国有建
设用地手续:一是根据《招标拍卖挂
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
土资源部第39 号令),工业、商业、
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应,公开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
同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使用土地。
二是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
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
式。三是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符合
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
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
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
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经批
准,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使用土地。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临沭县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
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
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
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
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
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
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 5 倍以
上10 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
1.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
(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
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
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
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
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
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2.临时用地时需经依法批准后使用,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建设
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
2.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
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
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临沭县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
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
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建设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向市政
务服务中心3 楼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2.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
内容进行建设,对建设中出现的长、
宽、高和建筑外观等和规划许可不一
致的情况,要及时整改或申请规划变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四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
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
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
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
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
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
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
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
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头部
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
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
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
第四十二条头部、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
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
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
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 30%以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
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严
备注: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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