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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等人不服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准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暂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行为一案

admin2年前 (2024-09-26)嘉善产业新闻153

  申请人吴某、吴某某、李某、沈某、叶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准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暂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行为,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0年1月3日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某、吴某某、李某、沈某、叶某述称:2019年12月17日,吴某、吴某某、李某、沈某、叶某在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过程中,得到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暂缓确权登记审批表》及其附件。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准干窑镇黎明村申请暂缓本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违反了《浙江省农业厅等7部门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4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干窑镇黎明村的人均耕地多于0.2亩,不符合暂缓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情形。同时也违反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保障村集体成员的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决定。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嘉善县人民政府同意干窑镇黎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部分社暂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申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并无不当。2017年5月13日,干窑镇黎明村召开村民代表会会议,以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某社因涉及干窑镇工业开发区城建规划区为由,经表决一致通过,决定暂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2017年12月15日,嘉善县干窑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暂缓确权申请。2017年12月16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暂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经干窑镇黎明村村民代表会会议讨论决定,嘉善县人民政府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意思表示,同意干窑镇黎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及《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二、嘉善县人民政府同意暂缓部分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没有侵害吴某、吴某某、李某、沈某、叶某的合法权益。除吴某某外,吴某、李某、沈某、叶某四人在与所在村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后,均取得了《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取得换发的新证前,原土地承包合同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吴某某因婚姻原因,未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2005年,吴某某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承包土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其承包了1.535亩土地,但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13年被征用0.575亩,也得到了相应的征地补偿金,余下0.96亩仍在继续耕种,也不存在承包权益受损害的情况。因此,嘉善县人民政府同意干窑镇黎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申请,没有增设吴某、吴某某、李某、沈某、叶某的权利义务。三、沈某已对本案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再就该事实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嘉善县人民政府暂缓开展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申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驳回吴某、吴某某、李某、沈某、叶某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1998年8月30日,嘉善县范泾乡人民政府在《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中,对吴某、李某、沈某、叶某4户意见为同意发证,承包期限均为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17年5月13日,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记录载明:“关于干窑镇黎明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先对黎明村9社、10社、11社进行确权,剩余的14个社,因涉及干窑镇工业开发建城规划区,所以建议暂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村民代表举手表决一致通过。”2017年12月15日,嘉善县干窑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暂缓确权登记审批表》中,对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黎明村1社-8社,12社-17社暂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审核意见为同意上报。2017年12月16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暂缓确权登记审批表》中审批意见为同意。吴某、吴某某、李某、沈某、叶某对该审批意见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13年8月7日,吴某某签订《干窑镇黎明村土地承包权同意放弃协议书》《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同意放弃土地承包权面积0.575亩。2020年1月17日,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经吴某某申请,2005年吴某某要求承包土地,在本村机动田中承包1.535亩,2013年被征用0.575亩,尚有0.96亩。但吴某某至今未与本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干窑镇黎明村土地承包权同意放弃协议书》《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会议记录》《村民代表签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暂缓确权登记审批表》《嘉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缓确权情况汇总表》《情况说明》、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第三条:“(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到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四)……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本案中,嘉善县人民政府对嘉善县干窑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暂缓黎明村1社-8社,12社-17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请示予以批准,是一种内部审批行为,并不直接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并未改变原土地承包合同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有效性。另,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申请暂缓确权登记的行为,经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表决一致通过后,由行政村、镇、县级政府审批同意,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综上,吴某、吴某某、李某、沈某、叶某以个人名义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吴某、吴某某、李某、沈某、叶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吴某、吴某某、李某、沈某、叶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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