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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支持力度实施细则

admin4个月前 (09-26)嘉善产业新闻15

  根据《******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8〕26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善政发〔2020〕2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领域相关政策扶持事项、对象和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集聚的作用,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助推乡村振兴,需出台实施细则以适应我县自然资源事业发展需要。

  一般耕地补偿标准不低于130元/亩·年(含省补资金);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等重点区域,补偿标准不低于150元/亩·年(含省补资金)。耕地所在区域为经济薄弱村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亩·年。

  行政村(社区)未发生违法用地、破坏耕地等行为的,每年6月底拨付上年度耕地有偿保护资金;行政村(社区)存在违法用地、破坏耕地等行为,整改到位的,每年12月底前拨付上年度耕地有偿保护资金。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不予拨付。

  镇(街道)通过土地开发整治新增的质量等级高于或等于七等,且通过部级复核并纳入储备区数据库管理的永久基本农田,未发生“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的,县财政给予5万元/亩的奖励。由镇(街道)当年度申请后一次性拨付,逾期申请不予拨付。

  由镇(街道)组织实施表土剥离工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40元/平方米收取土地复垦费,开展耕作层剥离工作并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全额退还,未自行开展耕作层剥离的项目,不予退还。

  镇(街道)完成建设用地复垦或土地开发年度任务的,建设用地复垦任务内奖励3000元/亩,超额完成部分奖励4000元/亩;土地开发任务内奖励1000元/亩,超额完成部分奖励2000元/亩。

  未完成建设用地复垦或土地开发年度任务的,上述对应奖励资金按标准的80%兑现。

  县级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复垦指标)按拆旧区复垦面积的100%进行统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不纳入统筹范围)。

  为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根据镇(街道)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宅基地复垦指标统筹收购价150万元/亩,工矿复垦指标统筹收购价180万元/亩。

  统筹资金拨付时间为项目入库后,按季度结算。

  对补充耕地指标、旱地改水田指标、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指标、标准农田补建指标进行100%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统筹收购价为水田(高于或等于七等)25万元/亩、旱地(高于或等于七等)20万元/亩;旱地改水田指标统筹收购价为2万元/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质量等级提升指标统筹收购价为每个等级1万元/亩;标准农田补建指标统筹收购价为一等田7万元/亩、二等田5万元/亩。

  补充耕地指标统筹按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旱地改水田指标按新增水田指标计算;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质量等级提升统筹按提质面积计算;标准农田补建指标统筹按新增标准农田面积计算。

  统筹资金拨付时间为项目入库后,按季度结算。

  镇(街道)以浙江省未来社区创建标准建设且通过验收的小区安置集聚农户的,涉及农户原有宅基地复垦且全部安置到位后,县财政给予20万元/户的奖励;以普通标准建设的小区安置集聚农户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户的奖励。镇(街道)通过宅基地复垦新增的耕地,县财政给予5万元/亩的奖励。

  其中,“未来社区”由县建设局认定。农房集聚搬迁户数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认定。农房集聚奖励工作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等单位以联合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

  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项目验收档案中《新增耕地图斑表》面积为准。

  (八)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列入国家、省、市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名单,建设用地复垦等子项目验收面积与立项面积降低均不超过20%,通过整体验收报备入库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10%、5%享受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占补平衡四类指标、宅基地复垦(5万元/亩)奖补政策。上述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拨付。

  在正在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内开展重点生态修复整治区块的,对通过验收并达到优良标准的重点生态修复整治区块(区块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额外给予蕞高2000元/亩的奖补资金;亩均奖补标准=2000元/亩*区块评价得分/100。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涉及的奖补政策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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