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建设土地有偿使用※办法通知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头部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表略)
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70%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5、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各等别城市及说明附后。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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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邑县郫县新津县叙永县罗江县中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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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禄劝县富源县罗平县师宗县会泽县马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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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县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华坪县砚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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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祥云县弥渡县宾川县洱源县盈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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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子洲县吴堡县神木县清涧县绥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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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金阳县雷波县美姑县木里县普格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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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甸县镇雄县威信县盐津县彝良县巧家县
鲁甸县大关县江城县云县凤庆县双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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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太白县凤县眉县岐山县宝鸡县凤翔县
扶风县礼泉县泾阳县长武县武功县澄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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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汉阴县石泉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
甘肃:秦安县岷县临洮县静宁县庄浪县正宁县
宕昌县古浪县舟曲县临潭县临夏县康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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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田县阿瓦提县温宿县沙雅县叶城县疏勒县
塔什库尔干县阿合奇县阿克陶县温泉县尼勒克县
特克斯县伊宁县巩留县察布查尔县额敏县
批准你县(市)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请于年月日前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万元)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0%(万元)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你县(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土地征用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平方米。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请于年月日前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万元)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0%(万元)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确认的缴款凭证,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本通知一式五联:存查、市县政府、中央和省级财政、中央或省级土地各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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