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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光伏项目干货:用地政策、用地审批、项目审批(附PPT下载)

admin7个月前 (09-26)嘉善产业新闻15

  4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这是一项旨在推动农村地区风电就地就近开发利用的政策,该行动对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优化审批流程、依法办理用地、保障并网消纳、创新投融资方式。其中,审批流程是风电建设用地开发的重要步骤。小编接下来要介绍的资料就可以帮助大家了解风电项目用地审批,以便更好地进行项目建设。

  《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用地业务交流》主要介绍了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审批流程和规定。其中包括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用地审批等内容。

  此外,资料还提到了林地审批、草原审批、涉水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方面的规定。资料中详细介绍了各项审批流程的先后顺序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各项审批结果。

  蕞后,资料还提到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总之,该资料对于了解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和规定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以下为部分内容,查看完整版,点击下方链接:

  现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现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原农业部制定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废止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严禁化整为零。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申请人在获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退还申请人缴纳的草原植被恢复费。

  1.河湖水域岸线审批现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现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按照三同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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