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13省道嘉善至永嘉公路(天台段)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313省道嘉善至永嘉公路(天台段)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二〇一六年县政府第九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政办发〔2017〕11号.doc
313省道嘉善至永嘉公路(天台段)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快313省道嘉善至永嘉公路(天台段)工程项目推进,确保工程在2016年底前开工建设。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天政发〔2014〕13号)、《天台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发〔2013〕17号)和《天台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天政发〔2013〕72号)的规定;结合交通道路建设有关规定精神,特制订313省道嘉善至永嘉公路(天台段)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一)土地征收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安置补助费)
1.泳溪乡境内按下列补偿标准(暂定):
(2)林地、未利用地:每亩2.9万元。
2.三合镇、坦头镇境内按下列补偿标准(暂定):
(2)林地、未利用地:每亩3.3万元。
3.福溪街道境内按下列补偿标准(暂定):
(2)林地、未利用地:每亩3.78万元。
4.征收建设用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参照各属地耕地标准补偿。
5.河流、滩涂属国家所有,不付征地费。
6.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按每年每亩1000元计算由施工单位补偿,施工结束后恢复耕种归还原主。
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应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给予补偿,但在告知征地后抢种的作物和苗木不予补偿。青苗补偿标准为:
1.当季农作物(耕地)补偿标准每亩800元。
2.养殖水面补偿标准每亩2000元。
3.果木、花卉、林木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件1。
4.苗圃:成材苗木按实计算补偿搬迁费和适当损失费,小苗的每亩补偿1000—3000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1.合法建筑物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2.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物的成新评估补偿。
3.坟基迁移:统一迁入指定公墓的每穴补搬移费500元,公墓成本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深埋平毁或自行迁移落实的,每穴一次性补偿1800元。按时搬迁验收后,每穴奖励400元,到期未搬移的视作无主处理。
4.工程建设涉及需搬迁的电力、通讯、广播、供水等管线及相关设施,由该设施的管理单位按规定期限负责搬迁。
5.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
6.本方案未说明的地上附着物,经现场估价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行易地搬迁方式,以家庭人口或家庭人口结合原房屋面积为基础,以地基安置或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1.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按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
2.被征收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房屋室内特殊装饰装修(已纳入房屋主体评估的除外),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补偿。
3.房屋的合法性以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职能部门批准的书面文本为依据;未进行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在198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合法房屋。
4.电话、有线电视移机费按二次迁移一次性计算补偿。其它设施拆装迁移费按相关标准或合理估价补偿。
1.安置方式分地基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2.被征收人已亡故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须合理析产或合法处置后方可安置。
3.安置区由各乡镇(街道)统一规划并征收为国有,以使用国有土地方式安置;也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被征地村村镇规划用地区,以使用集体土地方式安置。
4.地基安置分置换和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对照选择其中一种:
(1)地基置换。以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依据,原则上按1:1置换。
(2)地基安排。地基安排面积的限额标准、对象资格、分立户规定和有效建房人口计算等见附件3或《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6〕21号)。
5.自愿放弃地基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户,除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金额给予补偿外,并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金额总额的20%给予奖励。
1.选择以地基置换方式安置的,安置用地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等面积部分按安置区地基取得成本价标准收取;超出等面积部分按安置区安置用地的市场评估价收取。
2.选择以地基安置方式安置的,安置用地按安置区地基取得成本价收取。
(五)易地搬迁过渡方式有以下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
1.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周转用房,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24个月。
2.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根据被征收人家庭人口及原住房情况,由征收人解决落实。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应在地基安置后12个月内无条件腾退周转用房。
被征收人选择地基安置的,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两次搬家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8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27元/平方米计算。
选择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新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国有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和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按照天政办发〔2013〕9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在实施期间〔2013〕90号文件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工程沿线的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根据属地负责原则,由泳溪乡人民政府、三合镇人民政府、坦头镇人民政府、福溪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委托)。沿线有关村群众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拖延,确保按规定要求如期完成。
(二)经济补偿兑现办法。征地的经济补偿以村为单位统一结算兑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及地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以户为单位兑现。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经费由项目业主根据政策处理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实行专户、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工作经费按《关于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通知》(天政办发〔2011〕141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强化舆论宣传,发动依靠群众。对于弄虚作假、哄抬征地费用、阻挠和拖延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本方案由天台县国土资源局、313省道嘉善至永嘉公路(天台段)工程指挥部、泳溪乡人民政府、三合镇人民政府、坦头镇人民政府、福溪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引用自天政办发〔2013〕72号文件)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引用自天政办发〔2013〕72号文件)
3.地基安排规定(引用自天政发〔2013〕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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