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不服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2年第*号),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联案件正处于行政诉讼阶段,鉴于该案件的审理结果是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依据,
申请人林某某述称:2020年5月9日,嘉善县大云镇*村民委员会受嘉善县人民政府委托,向林某某户签发《通知书》,限其10日内腾空。同年6月13日,该村又向林某某出具《限期搬离告知书》。因《通知书》和《限期搬离告知书》罔顾事实,林某某多次赴该村要求*村民委员会纠正错误,均未果,该村一直拒绝向林某某户出示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迁相关法律文件。嗣后,林某某户房屋遭遇强拆,室内外大量财物被洗劫一空。为了诉讼需要,林某某于今年3月8日向嘉善县人民政府邮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嘉善县人民政府以纸质文本的形式公开强拆涉案房屋的“房屋拆迁公告”。3月25日,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2年第*号)称:“…嘉善县大云镇****号所在地块目前不涉及土地征收,故你所申请的以上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等规定,嘉善县人民政府负有针对林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嘉善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林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虽然履行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的法定程序,但林某某提交的《通知书》《限期拆除告知书》,至少证明林某某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客观存在的。而嘉善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并未检索本机关档案,枉下结论,显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之法定职责。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林某某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2022年3月9日,嘉善县人民政府收到林某某提交的“公开强制拆除林某某户位于嘉善县大云镇****号房屋的房屋拆迁公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嘉善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22年3月15日向具体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嘉善县大云镇****号房屋的房屋拆迁公告是否存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该地块不涉及土地征收,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故嘉善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四)款规定,依法告知林某某嘉善县大云镇****号房屋所在地块目前不涉及土地征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二、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2022年3月9日,嘉善县人民政府收到林某某提交的“公开强制拆除林某某户位于嘉善县大云镇****号房屋的房屋拆迁公告”的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3月25日作出编号为2022年第*号的信息公开答复并依法送达给林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林某某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2年3月9日,嘉善县人民政府收到林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要求“依法公开强制拆除林某某户位于嘉善县大云镇****号房屋的‘房屋拆迁公告’”。2022年3月15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协办单》(编号:2022年*号)。2022年3月22日,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协办回执》:“经核实,林某某申请所涉及的房屋所在集体土地未涉及土地征收。该房屋涉及的项目为农房集聚项目,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故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2022年3月25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2年第*号):“经调查,嘉善县大云镇****号所在地块目前不涉及土地征收,故你所申请的以上信息不存在。”该答复书于2022年3月29日邮寄给林某某。林某某对该答复书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国荣【2022】信公申02号)、《通知书》《限期搬离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协办单》(编号:2022年*号)、《政府信息公开协办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2年第*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嘉善县人民政府收到林某某要求公开强制拆除林某某户位于嘉善县大云镇****号房屋的“房屋拆迁公告”的申请后,经向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明确该房屋涉及的项目为农房集聚项目,未涉及土地征收,故答复林某某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9日收到林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于3月29日邮寄给林某某,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2年第*号)。
申请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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