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耕种与“田面权”之争——以抗战胜利后嘉善县的佃权纠纷为中心
面 与 “ 对 的 田面 权 ” 同 , 且 还 具 有 即便 欠 相 相 而 租 也 不 可 以 撤 佃 的 特 征 。也 就 是 说 , “ 田 在 一
二 主 ” 地 权 结 构 中 , 公 认 的 田 面 田 ” 分 化 的 “ 的 形 态蕞 为 彻底 。 然 而 , 前 几 乎 所 有 的 相 关 讨 论 , 集 中 此 都
作 者 简 介 : 琦 ( 9 5一 , , 海 交 通 大 学历 史 系硕 士 研 究生 。 孙 18 ) 女 上
上 海交通 大学学 报 ( 学社 会科学 版 ) 哲
20 0 3年 , 3 4 2 第 4 —4 2页 ) 。江 南 土 地 产 权 的分 化 过 程 仍 有 许 多模 糊 不 清 之 处 。 这 是 因 为 , 际 的 租 佃 市 场 并 非 静 止 不 实 动 。在 一 个 人 际 关 系 与 社 会 关 系 错 综 复 杂 的 租佃市场 上 , 田面权” 分 化过 程极 为复 杂 。 “ 的
永 佃 权— — 相 对 的 田面权 — — 田面 权 [ 3
田底 田主 授 予 “ 田 二 主 ” 作 模 式 以 正 当 性 一 耕
的具体途径 , 研 究的 着眼点在说 明田底 田 面 其
的 法律 属 性 上 , 未 对 田 面 田分 化 过 程 进 行 具 并
黄 宗 智 认 为 :永 佃 可 以 演 化 为 “
步 , 也 只 是 讨 论 了 土 地 产 权 从 永 佃 至 相 对 的 但 田面 再 至 公 认 的 田 面 的分 化 之 事 实 , 未 见 其 却
对“ 田面 田” 的分 化 过 程 加 以 探 讨 (日本 学 者 寺 田浩 明在 相 关 研 究 中 涉及 了 田 面 田 分 化 的 某
Vo . 6 I1 S M ,No 6 U . 0
土地耕种与“ 田面权’ ’ 之争
以抗 战胜利后嘉善县 的佃权 纠纷为 中心 孙 琦 ,曹树 基 .
( 海 交通 大 学历 史 系, 海 2 0 4 ) 上 上 0 2 0
摘 要 :本 文 利 用嘉 善 县 一批 抗 战 胜 利 后 的租 佃 纠 纷 档 案 , 析 了“ 面 权 ” 化 的 分 田 分
“ 面 权 ” 过 土地 耕 种 而 得 来 , 必 须 通 过 耕 种 来 保 障 。“ 面 权 ” 这 种 特 性 也 大 大 增 田 通 也 田 的 加 了 交 易 市 场 中的 租 佃 纠 纷 。
关 键 词 :田底 权 ;田 面权 ;土 地 耕 种 中图分 类 号 : 3 9 4 F 2.8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7 9 (0 8 0 10 0 5 2 0 )2—0 8 —0 01 8
2 0 第 2期 0 8年 第 l 卷 6
J OURNAL OF J S TU ( i s p y a d S ca ce e ) Phl o h n o ilS inc s o
体 的 区 分 。 见 寺 田 浩 明 : 田 面 田 底 惯 例 的 法 《
“ 佃 权 ” 的是 拥 有 较 长 的 租 期 , 不 可 永 指 却
转 让 佃 权 的租 佃 方 式 ; 相 对 的 田 面 权 ” 的 是 “ 指
拥 有 较 长 的 租 期 , 以转 让 佃 权 , 因 欠 租 或 可 却 其 他 原 因可 以撤 佃 的 租 佃 方 式 ; “ 而 田面 权 ” 亦 称 “ 认 的 田 面 权 ” 不 仅 在 租 期 及 佃 权 转 让 方 公 ,
于“ 田面 权 ” ( 括 相 对 的 田面 权 人 和 公 认 的 人 包
以“ 田 二 主 ” 特 征 的 “ 佃 制 ” 江 南 一 为 永 在
地 区十 分 普 遍 , 于 这 一 现 象 , 术 界 的 相 关 对 学 研 究 成 果 颇 为 丰 富 , 关 “ 面 权 ” 质 的讨 论 有 田 性
具 体 过 程 。“ 面权 ” 产 生让 土 地 耕 种 者 看 到 了获 得 土 地 产 权 的 希 望 , 大加 快 了土 地 田 的 大
的分 化 过 程 。 然 而 , 于 不 同的 “ 面权 ” 有 者 来说 , 田 面权 ” 确 定 却 有 不 一 样 的 意 对 田 所 “ 的 义 。 不 管是 哪 一 类 “ 面权 ” 有 者 , 权 利 的 实现 都 受 到 土 地 耕 种 者 的 牵制 , 是 因 为 田 所 其 这
收 稿 日期 : 0 7一O 20 9—2 2 基 金 项 目 : 海 市哲 学社 会 科 学 规 划 课 题 ( 0 5 L 0 2 上 20B 50 )
律 性— — 以概 念 性 的 分 析 为 主 》 杨 一 凡 总 主 ,
编 , 卷 主 编 寺 田浩 明: 国法制 史考证 ( 本 《中 丙 编 第 四卷 , 清卷 ) , 国社 会 科 学 出版 社 , 明 》中
即是 一 个 焦 点 。杨 国 桢 指 出 , 田面 权 ” 在 永 “ 是
佃 权 基 础 上 发 展 而 来 的 , 耕 的 土 地 能 否 由 佃 佃
户 自 由转 让 , 区 分 “ 田 二 主 ” 永 佃 权 的 根 是 一 和
田 面权 人 ) 的法 律 属 性 和社 会 属 性 上 。 即 便 是 上 引本 文 第 二 作 者 的 研 究 , 较 前 人 有 所 进 虽
些 具 体 过 程 , 比 较 详 细 地 论 述 了 田 面 田 主 和 他
双层 土 地 所 有 权 , 可 与 双 层 土 地 所 有 权 混 合 也 或 共 存 。两 者 的 界 限 常 常 模 糊 不 清 ” 他 们 之 , 间是 “ 个 没 有 明 确 界 限 的 连 续 统 一 体 ” [ 1 一 。 ]。 2。 本 文 第 二作 者 在 蕞 近 的 研 究 中 , 上 述 表 述 进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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