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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补告[2024]第76号(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补告[2024]第76号 (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1 14:06来源: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

  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开发地块1号位于天目湖镇杨村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符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规〔2023〕6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24〕10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7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5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8500元/亩。

  (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1200/亩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溧阳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溧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2024年6月3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蕞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天目湖镇旅游大厦征收服务中心609(联系人:赵松明;电话:;邮编:2133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溧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天目湖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赵松明;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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