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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浙江斯麦乐巧克力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嘉善县国土资源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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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4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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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呈批表 编号: 2016-1 案 由 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 当事人 姓名 (名称) 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住址 (地址) 嘉善县大云镇花海大道888号1号车间三楼 邮 编 314100 线索来源 卫星遥感 主要违法 事 实 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大云镇缪家村集体土地1086.87平方米(1.63亩)建造开心农场配套道路,构成水泥地面积826.72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经办人员 建 议 建议立案。 签名: 2015年12月31日 执法监察工作 机构负责人 意 见 拟同意立案,请领导审定。 签名: 2015年12月31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 意 见 同意。 签名: 2015年12月31日 调 查 报 告 编号:2016-1 调查机关: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调查时间: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22日 承 办 人:俞新俭、郑杰 当 事 人: 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 一、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地址:嘉善县大云镇花海大道888号1号车间三楼 二、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大云镇缪家村集体土地1086.87平方米(1.63亩)建造开心农场配套道路,构成水泥地面积826.72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073.87平方米,涉及建设用地4.59平方米,耕地1069.28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3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13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 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四、处罚依据及处理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86.87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3平方米水泥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813.72平方米水泥地;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5.9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69.2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6039.2元;对非法占用的1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计1560元整;三项共计人民币17645.1元。 请局集体会审决定。 承办人签名: 2016年1月22日 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案件名称及编号:2016-1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 时 间: 2016年2月25日 地 点: 国土局308会议室 主 持 人: 郑利平 记 录 人: 杨丽洁 审理(会审)人员:郑利平(局长)、怀林明(副局长)、郑东英(办理中心)、杨愉新(地籍、利用)、汪建明(执法局)、俞新俭(大云所) 案件承办人员: 俞新俭、郑杰 审理记录: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大云镇缪家村集体土地1086.87平方米(1.63亩)建造开心农场配套道路,构成水泥地面积826.72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073.87平方米,涉及建设用地4.59平方米,耕地1069.28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3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13平方米。 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86.87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3平方米水泥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813.72平方米水泥地;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5.9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69.2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6039.2元;对非法占用的1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计1560元整;三项共计人民币17645.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没收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财政罚没款专户。 审理意见:郑利平:无不同意见;怀林明:无不同意见;郑东英:无不同意见;杨愉新:无不同意见;汪建明:无不同意见;俞新俭:无不同意见。 结论意见:同意按承办人员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签发: 核稿: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善土资罚告〔2016〕-1号 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11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大云镇缪家村集体土地1086.87平方米建造开心农场配套道路,构成水泥地面积826.72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073.87平方米,涉及建设用地4.59平方米,耕地1069.28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3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1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86.87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3平方米水泥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813.72平方米水泥地;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5.9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69.2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6039.2元;对非法占用的1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计1560元整;三项共计人民币1764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善土资罚告〔2016〕-1号 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11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大云镇缪家村集体土地1086.87平方米建造开心农场配套道路,构成水泥地面积826.72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073.87平方米,涉及建设用地4.59平方米,耕地1069.28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3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1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86.87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3平方米水泥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813.72平方米水泥地;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5.9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69.2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6039.2元;对非法占用的15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计1560元整;三项共计人民币1764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签发: 核稿: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善土资听告〔2016〕-1号 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11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大云镇缪家村集体土地1086.87平方米建造开心农场配套道路,构成水泥地面积826.72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073.87平方米,涉及建设用地4.59平方米,耕地1069.28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3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1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86.87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3平方米水泥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813.72平方米水泥地;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5.9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69.2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6039.2元;对非法占用的1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计1560元整;三项共计人民币1764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善土资听告〔2016〕-1号 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11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大云镇缪家村集体土地1086.87平方米建造开心农场配套道路,构成水泥地面积826.72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073.87平方米,涉及建设用地4.59平方米,耕地1069.28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3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1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86.87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3平方米水泥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813.72平方米水泥地;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5.9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69.2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6039.2元;对非法占用的1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计1560元整;三项共计人民币1764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签发: 核稿: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善土资罚〔2016〕-1号 当事人: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 地 址:嘉善县大云镇花海大道888号1号车间三楼 当事人于2015年11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大云镇缪家村集体土地1086.87平方米建造开心农场配套道路,构成水泥地面积826.72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073.87平方米,涉及建设用地4.59平方米,耕地1069.28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3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1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 我局已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既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86.87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3平方米水泥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813.72平方米水泥地;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5.9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69.2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6039.2元;对非法占用的1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计1560元整;三项共计人民币17645.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没收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财政罚没款专户。具体缴款手续到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善土资罚〔2016〕-1号 当事人: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 地 址:嘉善县大云镇花海大道888号1号车间三楼 当事人于2015年11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大云镇缪家村集体土地1086.87平方米建造开心农场配套道路,构成水泥地面积826.72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073.87平方米,涉及建设用地4.59平方米,耕地1069.28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13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1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 我局已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既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86.87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3平方米水泥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813.72平方米水泥地;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5.9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69.2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6039.2元;对非法占用的1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计1560元整;三项共计人民币17645.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没收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财政罚没款专户。具体缴款手续到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法律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善土资罚告〔2016〕-1号] 受送达人 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 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法律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善土资听告〔2016〕-1号] 受送达人 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 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法律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善土资罚〔2016〕-1号] 受送达人 浙江斯麦乐开心农场有限公司 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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