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嘉善产业新闻 > 正文内容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善林许字【2021】3号)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地址:嘉善县天凝镇天凝大道1199号

  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善林许字【2021】3号)(以下简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因申请人申请表述不当,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本案与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善林许字【2021】3号);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颁发《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经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设立的合法法人,一直在其注册地合法经营。2019年11月7日,申请人取得了被申请人颁发的《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有效期自2018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6日。申请人为跳出国内肉用蛇市场竞争大价格低的怪圈改变一窝蜂养殖肉用蛇的现状,申请人及时调整公司发展战略,2019年率先开始实行升级转型。通过减少肉用蛇的存栏养殖数量,加大宠物蛇和药用蛇养殖规模,积极开拓药用蛇市场和国际宠物蛇市场的销售。2020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意见)。意见中规定“凡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能用尽用。尊重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的意愿,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对有史可查、有市场需求、有区域特色、有显著药用保健功效的物种,可继续养殖”,“对转为药用野生动物养殖的,可建立养殖基地,林业部门做好指导服务”。申请人2019年的产业经营调整刚好符合浙政办发【2020】39号意见中可以继续养殖的情况。目前,申请人依据上述文件指导精神,已将传统的蛇类养殖、出售转为生物制药、医用等非食用性用途,并就蛇类深加工研发与北京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的教授展开技术上的合作。基于上述背景,申请人2021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书》(变更)的相关材料,申请变更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浙林驯繁[2019]160号)物种的数量。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收到后,于2021年9月3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善林许字【2021】3号)。不予许可的理由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关于某公司申请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的回函》中陈述申辩包含如下内容:‘该地块涉及农户已经委托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流转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起2028年12月31日止,某公司已不具备利用现养殖使用的土地进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条件’,不符合有适宜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合法场所,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自成立至今一直在其住所地场所进行养殖经营,对经营场地有合法使用权,并不存在被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在2018年已经获得的《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有效期到2023年,该许可证许可的物种与涉案变更申请的物种一致,只是物种数量、用途进行了变更。而且涉案物种的用途变更符合浙政办发[2020]39号意见的精神,被申请人更应当做好指导服务行政工作。申请人住所地场所为其合法租赁取得,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全部权属证明,被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违背事实情况。2021年4月2日,申请人因屠某、嘉善县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协议纠纷,将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为撇清责任向桐乡市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未对申请人做出征收行为,也未强制腾退。申请人仍在进行特种养殖。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此情况说明与其向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中引用的: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向其出具的《关于某公司申请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的回函》中所称意见完全相左。被申请人对此未进行任何查证就草率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有失职之嫌。而且以上几方主体为了在法院审理时撇清责任,于2021年9月1日重新签订了协议,将涉及申请人合法租赁的土地排除在协议之外。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符合有适宜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合法场所对申请人的变更申请不予许可毫无法律依据。综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浙江省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等规定,特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1.关于申请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变更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的情况说明;

  3.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表(变更);

  5.嘉善县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善林许字【2019】8号);

  6.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

  8.农用棚、房、附属物设施等拆除补偿协议书;

  10.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25.2019年4月份青岛宠物展参展照片;

  26.2019年4月份青岛宠物展参展费汇款回单;

  28.2019年4月份青岛宠物展发票;

  29.2019年上海亚洲宠物展照片;

  35.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蛇类产品采购合同》;

  36.2021年7月5日签订的《蛇类产品采购合同》;

  37.嘉善县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善林许字【2021】3号);

  38.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许可行政决定(善林许字【2021】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收到申请人提出变更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浙林驯繁[2019]160号)物种数量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函告利害关系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关于某公司申请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的回函》中陈述申辩包含如下内容:“该地块涉及农户已经委托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流转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某公司已不具备利用现养殖使用的土地进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条件。”以上陈述申辩内容与申请人提供的2019年6月24日天凝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和《某公司光明村农地租金明细表》存在事实上的不一致。根据以上陈述申辩,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头部款“有适宜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合法场所”之规定,于2021年9月3号作出善林许字【2021】3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且依法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固定合法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进行查证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主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于相关材料的实质真实性、合法性,行政机关只能在职能范围内尽审慎的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变更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物种数量的申请后,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函告利害关系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对相关情况提出意见;并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人发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要求其补正补充申请材料。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1年8月4日和2021年8月30日两次回函,就相关事项提出“不同意将现养殖使用的土地继续作为某公司的固定场所进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意见,同时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等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并未补充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依法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材料,审查之后作出不予许可行政决定。被申请人已尽应尽的审慎审查义务,据此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1.《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表(变更)》及相关材料;

  2.《关于某公司申请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的函》;

  3.《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补充补证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4.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回函》及其附件(2021年8月4日);

  5.《关于某公司申请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的回函》(2021年8月30日);

  6.《嘉善县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善林许字【2021】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选;

  8.《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答复称申请人从屠某处转租光明村23社地块,从事特种养殖(蛇类),事实清楚。未提供证据。

  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答复、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变更”申请,申请内容为:变更前“1、乌梢蛇1000条 药用、肉用;2、王锦蛇10000条 肉用;3、滑鼠蛇4000 肉用”,变更后“1、乌梢蛇13000条 药用、科研、观赏展示;2、王锦蛇1000条 科研、观赏展示;3、滑鼠蛇1000 科研、观赏展示”。申请人同时提交了2019年6月24日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内容为“兹有天凝镇光明村西麟湖南侧,姓名朱某因本村19社有13户农户机动田承包给某公司用于特种养殖,共9.42亩”以及《某公司光明村农地租金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21年7月30日函告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的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其收到该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对于申请人承包土地的真实情况、是否同意申请人承包光明村集体土地用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以及相关利害关系情况等提出意见。8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送达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与江西某药业签订的《蛇类产品采购合同》已过期及《兽医聘用协议》聘用方不一致相关材料进行补正。8月4日,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回函载明“根据光明村《证明》,经核实该公司实际占用位置为23社和19社(附社分界图),根据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涉及该公司土地的农户已经委托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流转期限为8年10个月,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根据网银代发清单,该公司涉及的今年的土地流转费已经于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16日代发到位,”同时提交了天凝镇光明村19社、23社的农户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代发清单等证明材料。8月30日,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作出《关于某公司申请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的回函》中载明“经核实,该公司实际占用位置为23社和19社,与《证明》不完全符合。且该地块涉及农户已经委托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流转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土地流转费已发放到位。申请人于今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给13户农户打款实为扰乱了秩序,光明村村级集体经济利益受损。综上所述,某公司已不具备利用现养殖使用的土地进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条件,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同意将现养殖使用的土地继续作为某公司的固定场所进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根据上述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于9月3日作出善林许字【2021】3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盖有嘉善县林业局公章,告知申请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关于某公司申请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的回函》中的陈述申辩内容与你公司提供的2019年6月24日天凝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和《某公司光明村农地租金明细表》存在事实上的不一致,你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头部款‘有适宜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合法场所’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9月10日,被申请人将善林许字【2021】3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16年开始朱某向屠某处转租光明村23社一部分农户承包田(非19社)养蛇(个转企后该企业名称为某公司),养蛇场地址一直没有变化。2019年3月1日,某公司与屠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上述承包田出租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现涉及上述承包田的23社的农户2020年3月1日起已经委托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并收取了流转费。2020年12月21日,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嘉善某公司签订《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流转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根据《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林业局牌子。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报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以及《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放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嘉自然资规发〔2020〕64号),被申请人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审批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头部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变更”申请,于8月3日作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不符合补正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认为案涉许可涉及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的重大利益,发函听取其意见,第三人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嘉善县天凝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回函后,被申请人未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直接于9月3日作出善林许字【2021】3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程序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善林许字【2021】3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嘉善厂房土地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嘉兴首宗“只租不售”宅地出让竞得人须自持70年

嘉兴首宗“只租不售”宅地出让竞得人须自持70年

  嘉兴首宗“只租不售”宅地出让 竞得人须自持70年   7月2日,嘉善县成功出让1宗“只租不售”商住地块,受到业内关注。据了解,这是嘉善推出的首宗租赁用地,也是嘉兴全市...

浙江土地资源网—浙江土地网地皮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出租_转让出售

浙江土地资源网—浙江土地网地皮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出租_转让出售

  ]浙江杭州建德市320亩农用地转让转让费:40...   ]浙江绍兴诸暨市35亩养殖场 鱼塘虾场转让转让...   ]浙江绍兴诸暨市30亩鱼塘虾场转...

违法建筑不可随便拆这些程序不能少

违法建筑不可随便拆这些程序不能少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建议升级浏览器,或者用以下浏览器浏览   您也可以直接使用焦点APP或微信小程序浏览   加入购房群...

青岛首批集中供地:崂山区张村河地块被越秀地铁摇号摘得

青岛首批集中供地:崂山区张村河地块被越秀地铁摇号摘得

  4月7日消息,青岛2023年头部批次供地中“新地王”崂山区张村河046地块经摇号被越秀&地铁斩获,成交楼面地价21045元/㎡,总价20.55亿元,该价格在青岛全市涉宅用地中属...

2023年土地出租合同范本3篇

2023年土地出租合同范本3篇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2024年农村土地出租合同范本(3篇)   2024年土地出租合同范本(三篇)   2023...

农村土地成片租赁合同

农村土地成片租赁合同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内容提示:农村土地成片租赁合同 头部篇范文:合同或协议编号:__________ 一、定义与术语 (1)“出租方”指甲方,即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