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嘉善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善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该文件对项目名称、使用范围、资金分配等作了修改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制订了《嘉善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是用于规范我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奖补方式、资金下达和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事项。
嘉善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
奖补标准按项目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且每个项目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奖补额蕞高不超过140万元。为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持续发挥作用,各镇(街道)可适当安排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用于项目管护。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目沿用原办法。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是指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对象,采取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由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力量捐助和各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开展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级自筹资金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必要组成部分,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允许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但不能出现村级举债搞建设和违背村民意愿强制要求筹资筹劳、虚假筹资筹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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