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法定代表人:陈朝军,住所:浙江省青田县腊口镇上京村龙湾自然村13号。
我厅(局)于2024年0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5月13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青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检测。2024年5月15日,检测报告显示厂界西侧昼间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2024年5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的身份;
2.2024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青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检测;
3.2024年5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青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检测;
4.2024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公司厂界西侧昼间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5.2024年5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1份、验收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厂界西侧昼间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6.浙江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1份:华普检测(2024-05)第H241481证明你公司厂界西侧昼间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头部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厅(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厅(局)将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各县(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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