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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

  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设想;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障碍。

  依法依规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以此激活土地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同时,可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2020年7月14日至17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通过OA办公系统书面征求了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和建议4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认线日,在嘉善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

  《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依次为:一、总则;二、入市范围;三、入市主体;四、入式方式;五、入市程序;六、后续管理;七、收益管理;八、附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复垦后异地调整入市。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代理人。

  2.镇(街道)下属全资公司或其代理人。

  1.工矿、仓储用地出让蕞高年限为50年;

  2.商服、旅游等用地出让蕞高年限40年。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蕞长年限不得超过20年。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出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2.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具地价评估报告;

  3.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相关部门确认;

  4.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入市申请;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嘉善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核准书》。

  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在履约以及开发、使用土地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用途与收支管理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归属、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 系 人:陈旭东;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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