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不服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
《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日收到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作出决定,
申请人沈某某述称:2019年7月11日,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魏塘街道西门某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沈某某不服嘉兴某某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向嘉兴某某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要求根据《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将沈某某院落空地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该评估公司迄今未作任何答复。在签约的蕞后期限2019年12月30日沈某某仍未签订搬迁协议。2020年11月6日,征迁办向沈某某送达《魏塘镇中山西路**号房屋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沈某某于次日上午就院落土地价格的相关问题向征迁办书面质询,但征迁办没有作出任何回复。2020年12月1日,征迁办向沈某某送达了《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年12月3日,沈某某再次向嘉兴某某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和征迁办作书面反映,提出相关异议,评估公司虽给答复,但并无具体说明。沈某某认为:一、嘉善县人民政府依据一年前的评估报告,认定房屋价格,违法侵害沈某某利益。二、依据补偿协议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签约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嘉善县人民政府是否有权作出该决定书,该决定书也未向沈某某释明补偿协议是否已经生效,构成程序违法。案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国有土地(住宅用地)使用面积是191.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住宅面积总计80.83平方米。评估公司将院落空地按照房产面积每平方补2497元以折算全部的土地价格,偏离了魏塘街道同期正常的土地价格,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求撤销相关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9年9月23日予以公告,决定对嘉善县魏塘街道西门某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魏塘街道西门某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该地块签约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的,补偿协议生效。截止2019年12月30日,该地块的签约率为99.01%,并于2019年12月31日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故补偿协议生效,征收继续实施。经投票,选定的评估机构为嘉兴某某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沈某某所有的嘉善县魏塘镇中山西路**号房屋位于该地块征收范围内。因沈某某未能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于2020年10月9日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沈某某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审核,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6日向沈某某送达了《魏塘镇中山西路**号房屋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沈某某虽提出书面异议但仍未书面选择补偿方式,也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书》中确定了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产权调换给沈某某兴贤路地块11幢**号(高层,期房),于2020年12月1日送达沈某某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沈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关于评估报告的有效性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嘉善县魏塘镇中山西路**号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符合规定。(二)关于土地评估价格的异议。根据相关规定,沈某某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请复核评估。在正式评估报告送达之后,沈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后在2020年12月3日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评估机构于当日出具了一份复函,针对沈某某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综上所述,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该征收补偿决定,驳回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19年9月23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魏塘街道西门某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附《魏塘街道西门某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作出《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东至太平弄,西至中山西路778弄,南至中山西路,北至浒弄新村25幢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签约期限为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嘉善县魏塘镇中山西路**号房屋在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未能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嘉兴某某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被确定为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9年10月17日,沈某某签收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初评报告)》,2019年10月21日,沈某某提出复核评估申请,针对初步评估结果提出了相关异议。2019年10月28日,评估机构针对沈某某的异议作出修正,并于2019年11月1日将修正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直接送达沈某某。沈某某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评估公司再次书面申请复核。截止2019年12月30日,西门某地块产权明确签约率为99.01%,补偿协议生效,并于次日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2020年8月3日,评估机构作出《关于兴贤路地块11幢某室“产权调换房”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确认该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533859元。2020年10月9日,因房屋征收部门与沈某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提请对被征收人张某某等三户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并附相关补偿决定方案。2020年10月13日,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魏塘镇中山西路**号房屋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并于11月6日送达沈某某。2020年11月25日,补偿方式选择期限届满后,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载明:“权属登记编号为嘉善县房权证善字第000418**号,建筑面积80.83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人民币1097368元,装修评估价为人民币36187元、附着物评估价为人民币19477元,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153032元。……补偿决定:一、对嘉善县魏塘镇中山西路**号房屋按照产权调换方式实施征收补偿。二、……(一)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壹套:兴贤路地块11幢某号(高层,期房),建筑面积为131.2平方米(预测面积)。……(二)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人民币1097368元,进行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为人民币253609元;(三)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以下补偿:1.被征收房屋装修评估价为人民币36187元;2、被征收房屋附着物评估价为人民币19477元;3、住宅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3000元……;4、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616.6元。”该决定书于同年12月1日送达沈某某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沈某某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沈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委托沈某办理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山西路**号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一切征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魏塘街道西门某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魏塘街道西门某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关于魏塘街道西门某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的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初评报告)》、《复核评估申请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公证书》、《公告》《关于兴贤路地块11幢某室“产权调换房”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关于提请对被征收人张某某等三户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魏塘镇中山西路**号房屋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沈某某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嘉善县人民政府受理后,对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沈某某针对初步评估结果提出的异议,已经过评估机构重新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修正,但沈某某在收到正式评估报告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再次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嘉善县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生效后及时针对补偿协议生效进行公证和公告,沈某某认为嘉善县人民政府未告知补偿协议是否生效构成程序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三、《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是指土地国有化前购买取得延续使用至今,但未经确权登记的院落、空地面积应纳入评估范围。而沈某某的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符合答复文件中规定的情形,且评估报告中综合了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面积等因素,故沈某某要求根据该答复文件对院落空地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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