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一不服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其申请查处违法侵占土地行为的答复意见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申请人杨某一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杨某一申请查处违法侵占土地行为的答复意见,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因本案与某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某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3月29日组织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月20日作出的关于杨某一申请查处违法侵占土地行为的答复意见;2.请求嘉善县人民政府按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善政〔2020〕11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善政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查处违法征收56号房屋及所属的宅基地和剩余承包自留地;3.嘉善县人民政府督促协调解决补偿及时到位的问题。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镇违法征收**号老房屋宅基地及自留地侵占行为一事2023年1月20日的答复意见不服。一、申请人于嘉善县**镇**村**浜拥有5*号老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42.78平方米,所占宅基地及房屋周边自留地近200平方米。同时,申请人拥有面积为3.999亩的承包地一块,承包合同编号:0803022,承包期为:2028年10月30日止,分别位于河东1.4亩自留地,河西3.5999亩中调出0.599亩承包地转让给杨某二户用于1*号房屋建设,同时杨某二户原有老宅基地转让给杨某三和调入0.6亩自留地进入承包合同内,两地均种有果树经济作物,承包土地和自留地系申请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二、2022年6月起,**镇政府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在既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文件,也没有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要求征收本人合法拥有的5*号老房屋及未涉及征地拆迁的承包田和自留地,未涉及征地剩余承包地由村镇领导出租给他人种大棚,自留地用于**提升工程,双方就征收事宜未能达成协议。三、**镇**提升工程公告违法征收侵占,经**镇国土所证实5*号房屋所在未涉及征地的地块和剩余承包地及自留地在新农村建设时已经划入转为征收范围,违法征收事实存在。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有关土地被违法侵占的举报后,没有依职权调查其土地是否被征收,征收主体、权限、程序是否合法,举报人是否为案涉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征收主体是否与土地的用益物权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土地的用益物权人是否足额收到补偿款项,案涉土地规划入依法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等依法应予查明的事项。仅仅凭其工作人员现场踏勘目视情况,便判断违法侵占土地情形不存在,据此不予理睬申请人的举报,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应予纠正。四、申请人补充观点。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查处违法侵占土地的举报应做全面的解读,不应该机械地局限于申请人举报材料中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描述字眼。申请人的宅基地未履行依法征地报批程序。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程序也违法,未在对土地用益物权人进行精准、全面、足额补偿的前提下,占有土地、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也属于违法侵占土地。
1.《关于杨某一申请查处违法侵占土地行为的答复意见》复印件1页;
2.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2页;
3.常住人口登记表(杨某四、朱玉英、杨某一、杨某三)复印件1份4页;
4.杨某四户《干窑镇**村土地承包权同意放弃协议书》复印件1份1页;
5.杨某二户《干窑镇**村土地承包权同意放弃协议书复印件》1份1页;
6.浙江省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证明(张某某)复印件1份1页;
8.《杨某一建筑物等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2022)第1446号)1份11页;
10.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杨某五)1份4页;
12.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053号)及答复材料复印件1份21页;
1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所作的《关于杨某一申请查处违法侵占土地行为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准确。2022年12月5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的一份《违法侵占土地查处督办申请书》请求事项为“对在申请人5*号老房屋及自留田处进行违法侵占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2023年1月17日,经答复人工作人员核查,未发现被答复人位于**镇5*号老房屋及自留田有施工情况,也未发现有存在侵占土地的情形。故2023年1月20日,答复人作出的《关于杨某一申请查处违法侵占土地行为的答复意见》,符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2、2.3规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二、答复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送达《关于杨某一申请查处违法侵占土地行为的答复意见》,程序合法。2022年12月5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的《申请书》。2023年1月20日,答复人依法作出了《答复意见》并于当日邮寄送达被答复人,2023年1月21日被答复人签收,故答复人认为期限合理,程序合法。综上,答复人所作的《关于杨某一申请查处违法侵占土地行为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1.违法侵占土地查处督办申请书;
2.杨某一涉案房屋及田亩示意图;
4.某人民政府、某村、某自然资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5.关于杨某一申请查处违法侵占土地行为的答复意见;
6.《答复意见》邮寄送达查询凭证。
第三人某人民政府答复称:一、申请人要求督办违法侵占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人在本案所涉(申请人自称的)**镇**村5*号老房屋及自留田处未实施违法侵占土地的行为,经现场踏勘,也未发现其它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上述地块实施违法侵占土地的行为,申请人要求督办违法侵占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月20日出具的答复意见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会同现场踏勘,申请人反映的涉案房屋及交换的自留田未发现有施工情况,也未发现侵占土地的行为。因此,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答复意见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答复人请求复议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村答复称:一、申请人要求督办违法侵占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人在本案所涉(申请人自称的)**镇**村5*号老房屋及自留田处未实施违法侵占土地的行为,经现场踏勘,也未发现其它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上述地块实施违法侵占土地的行为,申请人要求督办违法侵占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月20日出具的答复意见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会同现场踏勘,申请人反映的涉案房屋及交换的自留田未发现有施工情况,也未发现侵占土地的行为。因此,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答复意见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三、申请人户于1998年9月30日签订《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共承包土地7.999亩。2014年12月6日,申请人户签订《**镇**村土地承包权同意放弃协议书》自愿退回4.4亩承包田。2016年6月11日,申请人户签订《**镇**村土地承包权同意放弃协议书》确认自愿退回3.599亩承包田,同时自愿退回0.8亩自留田。故申请人户所有承包田及自留田均已自愿放弃并退回,且均已依协议安置到位,故申请人所述存在侵占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所述,答复人请求复议机关查明本案事实并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村提供了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镇**村土地承包权同意放弃协议书(2014.12.6及2016.6.11签订)。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某一系嘉善县干窑镇长生村村民。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违法侵占土地查处督办申请书》,请求对在申请人5*号老房屋及自留田处进行违法侵占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称:申请人在1998年经**村同意镇国土部门审批申请该村合法拥有5*号房屋宅基地面积42.78平方房屋合法购买与杨某五一同审批购买2*号房屋宅基地面积。上述房屋及自留田2016年划为农房集聚征收范围内已经被非法征收安置。根据2021年0*3号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结果,杨某一老房屋至今所属地块及土地自留田未涉及征地。**镇**提升改造工程进行中,该地的施工行为属于违法施工行为。收到申请后,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到**镇**浜“5*号老房屋”实地核查申请人所述位于5*号老房屋及自留田,未发现施工情况,并拍摄位于**村-**西侧实地照片三张、门牌号显示为**浜5*号房屋实地照片两张。2023年1月17日,第三人某政府、第三人某村及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杨某一自述0.8亩自留田位于**镇**村,东至**镇**小区,西至**浜,南至菜地,北至杨某一自述交换0.79亩土地。杨某一自述0.79亩交换土地位于**镇**村,东至**小区,西至**浜,南至杨某一自述0.8亩自留田,北至菜地。**浜5*号房屋位于**镇**村,东至空地、**房屋,西至村道、**浜,南至村道,北至空地、**房屋。经踏勘,上述二处土地及一处房屋,截止2023年1月17日,未发现该三处地点动工现象,未发现该三处地点有被侵占现象。”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一申请查处违法侵占土地行为的答复意见》,答复称:“经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月17日现场踏勘,你所反映的5*号老房屋及交换的自留田处未发现有施工情况,也未发现存在侵占土地的情形。”,当日邮寄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于1月21日收悉。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意见,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根据杨某五户1998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村意见栏记载原杨某五的平房(即申请人所称的“5*号老房子”)转让给杨某一,同意购买等内容。2016年6月21日杨某五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书》时,该房子作为杨某五户资产进行了评估补偿,相应补偿款8975元已由杨某五转交申请人。2022年**镇人民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重新进行了评估,价格为47481元。根据1998年原杨某四户(申请人为户内成员)《嘉善县土地承包合同》,共有承包田7.999亩。2014年12月6日该户签订《干窑镇**村土地承包权同意放弃协议书》,自愿退回承包田4.4亩。2016年6月11日,该户签订《干窑镇**村土地承包权同意放弃协议书》,自愿退还承包田3.599亩、自留地0.8亩。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头部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头部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被申请人承担嘉善县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被申请人作为承担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称的“5*号老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该房屋仍存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调查核实自留田位置情况,也未就申请人所述的**提升改造工程是否使用申请人自留田情况进行调查,仅按照第三人所称的自留田地址进行实地勘验,直接以未发现上述地点有施工情况,即告知申请人未发现存在侵占土地的情形,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请求嘉善县人民政府按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善政〔2020〕11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善政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查处违法征收5*号房屋及所属的宅基地和剩余承包自留地、请求嘉善县人民政府督促协调解决补偿及时到位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杨某一申请查处违法侵占土地行为的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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