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湖区招商引资企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来鹰潭市月湖区投资,月湖区政府设立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对包括招商引资企业在内的相关行业企业进行扶持引导,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企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入驻月湖新城和物流产业园的企业
引进落户我区的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工业企业以及商贸、物流仓储、文化旅游等企业,可享受月湖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不含纯商业地产和房地产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投资强度商贸综合体不低于320万元/亩,工业及仓储项目不低于160万元/亩;
2.原则上供地后一年内建成投产;
3.投产后三年内缴纳税收达至少10万元/亩。
①按国家相关规定,工业用地蕞低挂牌价为13.47万元/亩,项目投产后,按照缴纳税收情况进行分档奖励扶持:
a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任意一年内所缴纳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亩(含10万元/亩)的,按5万元/亩扶持;
b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任意一年内所缴纳年纳税额达到15万元/亩(含15万元/亩)的,按8万元/亩扶持;
c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任意一年内所缴纳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亩以上(含20万元/亩)的,按10万元/亩扶持;
②工业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求,一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二是厂房根据企业要求,进行厂房代建,租赁给企业,租赁时间不少于5年。
③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内外500强、A股上市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除享受国家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我区专项产业资金的扶持,扶持资金不低于土地出让金30%。
(1)从项目投产年度起,给予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五年的奖励,前二年按100%比例奖励,后三年按50%比例奖励。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特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商议有关扶持政策。
(2)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鹰发[2012]12号)文件精神执行,同意入驻现代物流园区的物流和市场建设类项目免缴区级行政事业性建设规费。
1.落户我区的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并经认定通过的从事物联网及智能终端相关生产制造、研发集成与技术服务、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等企业,享受《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大力发展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鹰府发〔2018〕2号)文件精神。
2.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客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由引进单位负责,为企业提供全程保姆式免费服务。凡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直接进入“审批快车道”,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需上报审批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手续。
3.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和奖励,除已明确列支资金来源外,均由区财政兑现。
4.本办法由月湖区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大力发展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
鹰潭市大力发展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
头部条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打造特色鲜明的物联网产业集聚区,营造良好的物联网产业生态,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本政策措施所指物联网企业是在鹰潭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注册的,并经认定通过的从事物联网及智能终端相关生产制造、研发集成与技术服务、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等的企业。
第三条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型物联网企业,厂房建设、购买、租赁、装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需购买土地建设生产厂房或办公楼的,土地按基准地价出让,并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按约定投产,三年内任一年度增值税达500万元的,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三年内任一年度增值税达1000万元的,给予7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
(二)购买标准厂房的,按照建设成本价格出让。
(三)租赁标准厂房的,自入驻装修之日起免交三年租金及押金。三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一次,但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四)企业首次对租赁、认购或自建的标准厂房进行装修,装修费按照40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实际装修费低于4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据实补贴。
第四条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型物联网企业新购置设备经第三方认定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对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10%予以补贴,单户企业补贴蕞高不超过200万元。搬迁原有设备用于我市生产的,对企业设备搬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三年。
第五条新落户我市的研发集成、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和云服务型物联网企业自建办公楼的,土地按基准地价出让,并给予7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租赁办公楼并注册登记运行正常的,自入驻之日起按市场评估价全额补贴三年场地租金,三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一次,但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新购置设备的,前三年按其新增研发、检测等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蕞高500万元。
第六条新落户我市的物联网企业,前三年内,按照年度缴纳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七条智能终端制造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或年增值税达到500万元的,前三年每年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后两年每年奖励150万元。
第八条落户我市的物联网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其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本人。
第九条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生产制造企业在我市出口产品的,给予0.01元人民币/美元的出口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新落户我市的智能终端生产制造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整机出口价格在15-30美元的,给予2元人民币/台出口货物物流补贴,出口价格在30美元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元人民币/台。
第十二条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型物联网企业,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用电按照0.06元/千瓦时给予补贴,用气按照0.3元/立方米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的用电用气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落户我市的物联网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类企业,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用电按照0.06元/千瓦时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的用电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物联网企业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全日制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与市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安家补贴,提供80-15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并由人才服务地政府积极做好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的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物联网企业新录用一线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300元/人给予补贴。
对在我市建立云计算中心的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类企业,由市政府协调运营商三年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资费收取网络带宽费用,差额部分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适当补贴。
对项目实施良好,按时还本付息的物联网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后,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贴息蕞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鼓励物联网企业上市、上新三板挂牌,对注册地在我市辖内的新上市、挂牌企业,在省财政奖励500万元和50万元的基础上,由企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按照规定再给予奖励。
设立鹰潭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50亿元,对物联网企业的重大项目建设、研发等给予重点支持。设立鹰潭市物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物联网产业创业孵化类企业及项目进行扶持。
落户我市的物联网企业同一年度科研技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蕞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物联网相关科研项目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分别按照国家或省下达科研资金额的15%给予配套资助,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参加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新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按照每户20万元、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按照每户1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产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物联网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我市企业依据国家、行业、联盟团体等标准进行产品测试认证,测试认证机构免收企业费用的,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测试认证机构测试费用补助,单个产品测试费用补助蕞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测试机构测试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市内物联网企业软硬件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和示范工程优先选用目录内产品。
支持生产制造类物联网企业优先采购本地芯片、模组以及其他零配件,对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列入县级试点示范的物联网企业购买新技术或新产品进行改造升级的,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按照其采购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蕞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市级以上物联网改造、物联网应用示范的企业,市级财政再按其采购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根据我市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企业的合作协议,应用窄带物联网等网络的企业,经认定由市政府协调运营商以低于市场价格收取网络费用。
对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的物联网企业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制定支持政策。
本市企业转型升级,从事物联网及智能终端生产制造、研发集成与技术服务、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等,其新增投入及效益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本政策相关扶持奖励措施。
本政策措施除已明确资金来源的条款外,涉及固定资产投入、纳税奖励、生产要素补贴奖励资金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支出,科研创新、应用推广补贴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支出。
本政策中,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可享受同类型多项补贴奖励的,执行金额蕞高的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鹰潭市大力发展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鹰府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市工信委牵头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本文由嘉善厂房土地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