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的环评审批权限和流程是如何进行优化调整的?
对现有的环评审批权限和流程是如何进行优化调整的?
一是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两高”项目管控等有关要求,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调整市局及各分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赋予各县市区更大的发展自主权。二是对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或辐射项目的,除因审批权限不同需单独进行审批的以外,环评文件一律合并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的,可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审批,其中对入河排污口应有明确审批意见。三是对急需开工建设、分阶段施工的建设项目,仅开展地质勘探、场地平整、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施工准备工作的,无需取得环评批复;如项目前期仅建设标准厂房、办公用房且建设地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无需办理环评,可在项目主体建设前依法办理整体项目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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