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魏塘街道卖鱼桥西城半岛桥(西门一期)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卖鱼桥、南至市河,西至西城半岛桥,北至中山西路,见附件一。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嘉善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嘉善县魏塘街道卖鱼桥-西城半岛桥
(西门一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善县人民政府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块进行改造,从而改善旧城区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
(一)征收原则: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公开透明。
(二)政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善县人民政府令第40号)、《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
(一)征收位置: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山西路南侧。
(二)四至范围:东至卖鱼桥、南至市河,西至西城半岛桥,北至中山西路,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搬迁期限:(补偿协议生效以后)2017年10月25日上午9:00时起至2017年12月25日17:00时止。
本地块属于旧城区改建地块,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的,补偿协议生效,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不到90%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地块户数情况以公布的调查登记情况为准。
(一)房屋征收部门:嘉善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同时,给予以下一次性补偿和奖励。
1.对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0%予以奖励。
2.被征收人自搬迁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另增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同时,被征收人按应安置面积(即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可享受以下安置优惠。
1.选择多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0%,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奖励15%,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0%,再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优惠5%计算。
3.应安置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优惠面积。
(一)住宅安置房源共251套,具体如下:
1.尚博苑:共89套(多层、土地性质为出让),其中建筑面积83.4~86.44平方米83套;建筑面积129.64平方米~ 130.37平方米4套;建筑面积143.49平方米2套。
2.银杏大楼:共18套(小高层、土地性质为出让),其中建筑面积44.79平方米1套;建筑面积77.92~88.89平方米13套;建筑面积159.91平方米4套。
3.瑞景嘉苑:共32套(小高层、高层、土地性质为划拨),其中建筑面积74.97平方米2套;建筑面积102.99~103.66平方米3套;建筑面积132.59平方米(含)以上27套。
4.嘉怡花苑:共12套(小高层、高层、土地性质为划拨),其中建筑面积139.32平方米5套;建筑面积143.5平方米7套。
5.景园:共39套(多层、土地性质为划拨),其中建筑面积67.5~69.89平方米8套;建筑面积81.96~84.97平方米31套。
6.颐和家园:共61套(小高层、高层、土地性质为划拨),其中建筑面积73.61平方米43套;建筑面积88.54平方米18套。
(二)商业用房安置房源3套,具体如下:
三套商业用房:中山西路480号(建筑面积60.32平方米)+、中山西路484号(建筑面积48.73平方米)、丝绸路83号(建筑面积74.94平方米)。
以上具体房源分布、建筑面积以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被征收人应按照“公示房源、透明选房、程序规范”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征收部门应该组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集中选房,在搬迁期限过后,剩余房源由征收部门收回,用于其他项目安置之需。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一)搬迁费标准: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补偿标准为每户每次1500元,按2次计算。其他用房的按照《2016年度嘉善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相关补偿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征收住宅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4元/平方米·月计发,不足900元的以900元/户计发。
1.被征收人选择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自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月起,按6个月计算。
2.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一)征收公有住房(指国有土地上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国家直管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按照《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中关于公有住房的补偿与奖励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承租公房的,应该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前,与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就被征收公有住房处置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明确处置方式,并完成相关手续。待房屋腾空后,结算相关费用。
(三)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而解除租赁关系的,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十一、住房困难家庭的蕞低补偿建筑面积处理办法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四十五平方米,且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对被征收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可按四十五平方米予以补偿(计算单价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准,单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补偿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货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0%予以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按四十五平方米计算价值(计算单价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准,单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等),对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支付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自行购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12个月内购买住房并完成相关手续的,可凭购房的契证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按被征收人应保障面积四十五平方米扣除实际被征收面积的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0%予以奖励,但被征收人不得再次申请我县保障性住房。
自行购房的奖励条件:(1)在本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上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新建或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自购住房建筑面积蕞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蕞小不得低于
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2)不得购买直系亲属或已列入当年征收计划的住房。
十二、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停产停业补偿等标准按照《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和《2016年度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相关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不足20000元的,则按20000元计算。
(二)征收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7%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不足20000元的,则按20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以上补偿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蕞长不超过6个月。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奖励,具体如下:
1.在2017年10月24日17时前签订补偿协议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30000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2.在2017年12月25日17时前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20000元;逾期搬迁不予奖励。
1.在2017年10月24日17时前签订补偿协议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30000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2.在2017年12月25日17时前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扣除签约奖励30000元后予以奖励,搬迁奖励低于20000元的,按20000元奖励;逾期搬迁不予奖励。
凡在2017年10月14日17时前完成签约的,每产权户增加奖励人民币10000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十四、超出签约搬迁期限的处理办法
(一)超出签约期限、搬迁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签约奖励、搬迁奖励政策。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费,其余款项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房款,不得领取;当补偿总额高于安置房总房款的,其多余部分补偿款可以领取,领取办法另行公布。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总额应一次性结清、领取。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评估鉴定的,视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评估结果无异议。
(三)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且协议生效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腾空交出被征收房屋后,根据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补偿款。
(四)被征收人腾空并交出被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应自行向供水、燃气、供电等部门办理拆表注销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五)被征收房屋内原有的水电设施不得私自拆除。已作征收补偿的房屋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装修材料不得私自拆除。
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省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本方案未提及的相关补偿安置标准、政策按县政府公布的文件执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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