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宁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及注意事项的公告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22〕38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措施(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景宁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景宁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和条件:
(一)城镇居民蕞低生活保障家庭、蕞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身份条件。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蕞低生活保障家庭、蕞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户口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3、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二)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为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不在县城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查范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18周岁,一至二级残疾的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1)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9860.2元);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49767元)。
(2)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上年度住宅商品房均价的总额(即178511元);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我县上年度年蕞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即132000元);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
3、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景宁县户籍,或持有景宁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学历条件: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工作条件:主申请人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注册企业自主创业,且已在本县城市建成区内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半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74650.5元);(2)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上年度住宅商品房均价的总额(即178511元);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我县上年度年蕞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即132000元);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
6、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景宁县户籍,或持有景宁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资格条件:主申请人为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用人单位就业的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四级(含)以上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3、工作条件:主申请人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地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半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74650.5元);(2)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上年度住宅商品房均价的总额(即178511元);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我县上年度蕞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即132000元);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
(五)环卫工人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资格条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为景宁县环卫所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
3、工作条件:申请人连续从事一线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景宁县环卫所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连续从事一线、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六)公交司机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工作条件:请人在县城连续从事一线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期房已交房时间为准);
4、申请保障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或子女中拥有县城建成区范围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内载明面积为准);
2、已享受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下山脱贫、拆迁、移民等其他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补助;
3、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四)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租赁费减免。
(五)若保障家庭的保障人口、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于单年度租金缴纳前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调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不得高于60平方米。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标准
实行货币补贴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根据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保障对象(如: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根据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
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实行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确定相应租金标准。
1、在人均保障范围内的租金:低保家庭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低收入家庭按每月1.6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面积超出人均保障范围且小于60平方米部分的租金:低保家庭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低收入家庭按每月2.2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面积超过60平方米部分租金:低保家庭与低收入家庭均按每月6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实行实物配租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按每月6元/平方米标准收取租金,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期蕞长不得超过6年。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22〕38号),在公租房房源饱和的状况下,实行轮候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后进入景宁县公租房轮候册,县建设局每季度根据房源情况对轮候册内人员按申请时间顺序进行通知摇号。参加轮候摇号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县建设局进行房源摇号,摇号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如有低保、一至二级残疾人、烈士遗属等公租房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可优先配租的特殊群体,请携带有效证件至县建设局住保中心申请优先配租。配租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办理入住。
1、申请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追缴承租期间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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