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切勿以身试法!因为这些行为嘉善这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被“一案双罚”!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头部责任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头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头部责任人职责,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特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以下2个典型案例不仅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同时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2022年4月19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嘉善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
厂区北侧化学品仓库设置休息区域,放置床、被子等生活用品;经询问现场工作人员,平时员工在此处休息,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头部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2022年5月1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嘉善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 40000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 8000元 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9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嘉善创亿植绒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
厂房出租给2家企业(嘉善鑫焱五金制品厂、嘉善盈科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与租赁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2022年6月30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头部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嘉善创亿植绒有限公司2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7000元的行政处罚。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做好“一线三排”,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头部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注重细节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切勿以身试法!
点个在看~鼓励下嘉嘉、善善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版权声明:本文由嘉善厂房土地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