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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土地使用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提到,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请问,这里的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只有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核算的情况下,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转让需要进场交易?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作为存货的一部分,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再进行开发的净地(非退地给国土),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并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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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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