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大道工程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嘉善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嘉政〔2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嘉善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8.2585公顷(其中耕地47.19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将国有未利用地5.08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6210公顷。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13.8556公顷,均为路基工程用地),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最终的土地使用规模,以自然资源部批复为准。
附件:浙土审[2024]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大道工程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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