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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不服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与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县西塘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号《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

  本机关认为:参照《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村民个人不服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与嘉善县西塘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朱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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