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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云镇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admin2个月前 (12-12)嘉善产业新闻1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发展阶段浙江嘉善县域高质量发展示范点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2〕1529号)按程序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的要求,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3号)、《嘉善县推进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善政发〔2023〕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助推嘉善大云旅游度假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面推进文旅深度融合,促进大云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为助推嘉善大云旅游度假区国旅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企业。

  (一)争优创先,提升度假区旅游品质。

  1.对通过国家级3A、4A旅游景区五年评定性复核的旅游企业和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3A、4A旅游景区两年年度复核的旅游企业和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的国际国内知名酒店品牌,以《HOTELS》杂志公布的全球酒店集团排名前100名、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网站蕞新公示的中国饭店集团前30名,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的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的(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网站蕞新公示的《全国五星级饭店名录》、《全国一至四星级饭店名录》为准),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8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3.对新评定为浙江省金鼎(金桂、金树叶)、银鼎(银桂、银树叶)饭店的,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补。

  4.对新评定为全国甲级、乙级旅游民宿(以市场管理司蕞新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发布全国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公告》为准)且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白金宿、金宿、银宿等级民宿品牌的,且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5.对度假区内(包括景区村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垃圾桶、景观小品、小型游乐设施等项目,符合度假区标准和风貌要求同时被列入当年度“浙江省微改造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项目库,且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同一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仅可申请一次,每次仅可申请一项。

  (二)招徕游客,聚集度假区旅游人气。

  6.对纳入“四季大云”活动体系内且单次宣传营销节庆类活动规模在200人以上的活动,且大力推广大云旅游度假区“四季大云”品牌、“大云”logo、“云宝三代”IP形象,连续举办三年的,可按实际活动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连续举办五年以上的,可按实际活动费用的4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连续举办十年以上的,按实际活动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7.对新设的夜游类休闲度假产品并常态化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可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的夜游类休闲度假产品每年仅可申请一次,每次仅可申请一项。

  8.完善度假区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对提供旅游专线、租车、包车和共享自行车等多种交通租赁方式的旅游企业或单位,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智慧旅游,提高度假区旅游便捷度。

  9.对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发建设的综合管理系统与大云旅游度假区大数据数字化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包括且不限于车流量、人流量、客流量等相关旅游数据)的企业或单位以及开发建设用于完善大云旅游度假区数字化管理平台的相关设施、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企业或单位同时符合《嘉兴市智慧旅游企业建设指引标准》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可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10.对积极宣传大云旅游度假区品牌,微信公众号当年度转发“大云旅游度假区”公众号推文每月不少于3条,推文带有“大云旅游度假区”名称、“大云”logo、“大云把你宠上天”口号;并积极推广“嘉善大云旅游度假区”小程序,引导游客在小程序下单且完成核销超1万单并使用;同时配合度假区智慧旅游建设共享有关企业数据,完成度假区票务系统接入并使用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次,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培育新业态,丰富度假产业产品体系。11.对新入驻在度假区的消费新场景,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当年度主营业务达200万元以上,当年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次,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一)申报企业和单位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大云镇人民政府、嘉善大云温泉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的与旅游相关的宣传营销、旅游服务、相关职业培训等行业活动,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或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每一申报项目须附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应向大云镇人民政府申报并提交《大云镇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和相应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奖励办法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者向大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奖励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人民币。本办法中涉及同类奖励、项目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

  本文件实施时间为2025年2月3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解读机关: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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