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嘉善大道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的函
你市嘉善大道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嘉善大道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738号)转发给你市。请你市按照批复要求,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及时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同时做好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嘉善大道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738号)
附件:浙自然资厅函〔2024〕955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嘉善大道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的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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