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3-10-24所在行业:房地产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现就延续执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
1.住房:市区(含湘江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
2.非住房:市区(含湘江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5%;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四、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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