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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铜闹与陈士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娜(陈士轻女儿),住河北省曲阳县。

  原告陈铜闹与被告陈士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铜闹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铜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陈铜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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