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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文高玻璃搪瓷色釉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新星路28号(地块中心经纬度:30.909932°N,120.886416°E),土地证面积为9563.4平方米,地块西北侧机修车间部分使用新星村空地,因此实际调查面积约为10012平方米。本地块2006年前为农田,2006年后为嘉善文高玻璃搪瓷色釉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玻璃搪瓷色釉,属于工业颜料制造行业。地块内企业生产至2022年底,地块现场踏勘时间分别为2023年11月和2024年5月,2023年11月地块内现状为设备及构筑物均已拆除,为拆除后的空地。
将实验室检测数据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后,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受检的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头部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锌、铬、氟化物检测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甲醛检测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头部类用地筛选值,锰检测浓度均低于《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2024.05)中的居住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除耗氧量、氨氮外其余检测因子浓度均未检出或检测浓度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烃检测浓度均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头部类用地筛选值,钛检测浓度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耗氧量、氨氮为Ⅴ类水质,超标倍数不多,且不属于本地块的特征污染物,《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中给出的致癌和非致癌毒性参数主要针对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等,耗氧量、氨氮并不包括在以上污染物中;而且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地下水中的耗氧量、氨氮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另外根据调查,本地块所在区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今后也没有开发利用的计划,在此前提下耗氧量、氨氮为Ⅴ类水质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小,可满足地下水质量分类要求,不影响本地块作为一类用地开发使用,故耗氧量、氨氮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行后续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各检测因子调查期间不存在关注污染物,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嘉善文高玻璃搪瓷色釉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可作为一类用地使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嘉善文高玻璃搪瓷色釉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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