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
三、2004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6日期间,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同时对应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已经依法批准或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受理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对2006年9月6日前,涉及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报件已经组件,但未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由市、县(市、区)政府出具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书面承诺,并对报件中土地供应方式改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方可上报办理批次农转用审批手续。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妥善处理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有关遗留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工业用地报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2006年9月6日起,全省所有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用地报批过程中不再办理具体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二、2006年9月6日前已签订项目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以及已批准立项的省重点工业项目,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折抵指标)的,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五、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符合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工业项目清单汇总上报省厅。
©2022Baidu由百度智能云提供计算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由嘉善厂房土地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