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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2020-2022年)试行(征求意见稿)

admin1年前 (2024-09-26)嘉善产业新闻68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嘉善县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2020-2022年)(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020年9月17日止)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嘉善县经信局投资装备科。

  嘉善县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高水平推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县“双示范”建设,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9〕204号)、《关于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9〕6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1.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双示范”优势,按照“数字为核、创新为本、协同为基”的推进思路,加快“创新价值新高地、改革开放新高地和生态价值新高地”建设,为全省全面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贡献“嘉善力量”,为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嘉善方案”。

  2.发展目标。到2022年,嘉善县规上工业增加值达到282亿元,年均增速达到10%,规模以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速高于10%,规上工业亩均税收达到40万元,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力争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认定数突破450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认定数突破1000家,规上工业新产品产值率达到45%以上,规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3.5%。重点制造业企业工业设备联网率明显提升,达到55%,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水平处于全省前列;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实现翻一番,占GDP比重达1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60%。

  3.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壮大。聚焦新兴产业培育,围绕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实施产业链“强链”“补链”“建链”工程,培育引进一批在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具有竞争优势的制造业项目,发展壮大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占总投资70%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设备投资的20%予以支持,原则上县镇(街道)两级根据地方实情予以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于总投资超过50亿元,固定资产占总投资70%以上,且符合产业导向的特殊重大项目,经县政府批准,按照不高于项目设备投资的20%予以支持,原则上县镇(街道)两级根据地方实情予以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

  4.支持主导产业改造提升。聚焦主导产业改造提升,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工程,打造行业标杆和特色优势产业。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占总投资70%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设备投资的20%予以支持,原则上县镇(街道)两级根据地方实情予以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和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5.支持工业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2020-2022年期间,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第一年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第二年给予相比前一年销售收入增量部分的千分之二奖励,第三年给予相比前两年中销售收入较高年份销售收入增量部分的千分之三奖励。

  6.支持制造业协同创新。支持我县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鼓励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工程,解决相关产业链“卡脖子”和“短板”技术瓶颈,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被列入省、国家有关目录或清单的予以支持,在各级财政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企业投资总额的50%的前提下,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

  7.支持“5G+工业互联网”建设。大力推进5G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应用,加快企业内网改造,推动构建人机物智慧互联的企业“内链”,对于纳入县级认定的企业内网改造项目,按照企业绩效评级等级给予单个项目实施总额不高于30%奖励,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县内已列入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建设,积极打通产业链上下游网络化共享、智慧化协作的“外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数字化改造,与县内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的项目,并经认定生产设备已联入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合作项目,给予单个合作项目金额的不高于30%奖励,单个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每年各级财政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列入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每年各级财政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8.鼓励平台优化提升。围绕打造临沪高能级智慧产业新区,鼓励对现有制造业平台进行整合提升,优化小微企业园建设布局,每年落实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用于现有园区改造和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重点支持园区运营管理、公共服务提升和星级园区、数字化园区创建工作,鼓励建设一批高质量产业创新综合体,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9.支持制造业智能化转型。聚焦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加快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等在生产制造过程的深度应用,提高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培育工业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商,发挥浙江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嘉善工作组作用,鼓励建设智能企业(车间)、未来企业(车间)。对为企业提供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提升解决方案的服务商予以5-20万奖励,对获评省级、国家级智能企业(车间)、未来企业(车间)、数字企业(车间)的企业,按照不高于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30%予以奖励,分别给予最高万元1000、200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制造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节能技改,对实施绿色制造重点节能降耗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投资的2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100万元。加快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且节能率不低于3%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智慧能源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应用研发(含软件)及硬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审计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支持生产工艺能级提升。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实施无尘车间(洁净房)建设项目,按照不高于无尘车间(洁净房)建设总投资(基建部分除外)的5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嘉善产业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无尘车间(洁净房)建设项目按照不高于无尘车间(洁净房)建设总投资(基建部分除外)的8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2.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深入推进“智造贷”改革,缓解制造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20-2022年试点银行年均支持制造业贷款增速不低于10%;对列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和重点新建项目库的项目贷款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最高下浮10%;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重点项目库中的项目贷款5-20%的贴息支持。加快发展制造业融资租赁业务,探索投贷联动新模式,为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升级等提供专业金融服务。

  13.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加强制造业土地保障,确保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足额保障工业经济发展用地要求,每年新增计划指标不少于50%用于工业项目,企业腾退后形成的用地空间及土地指标原则上全部用于制造业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要求下,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上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制造业企业可以按规定在厂区内建设适量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含职工集体宿舍)。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成本,全部放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改革天然气供应模式和价格机制,逐步降低天然气价格。完善工业用水市场化定价机制,进一步降低工业用水价格。

  14.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10+N”行动。全面实施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审批“最多80天”改革和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2.0),覆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网等公共设施接入全过程。以“多规合一”为基础,全面推广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和测绘验收“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探索推进“新基建”建设“一件事”改革。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推进涉企“一站式”服务,完善“红色代办”、“企业服务直通车”和“96871”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企业码”应用。

  15.强化考核评价机制。按照“一镇一经验”思路,创新推动镇(街道)、开发区优势产业发展提升,助力县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每年遴选2个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镇(街道)、开发区,每个奖励500万元专项资金。

  1.本意见具体支持措施由县府办召集相关部门商议确定,必要时可以召集更多部门商议。原则上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和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2.以上政策及支持措施,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地方实情予以加大支持,原则上县里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高于1:1配套,县里未支持但地方认为有支持必要的项目,地方可酌情自行支持,支持力度不得超出本政策规定。

  3.享受政策的项目单位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必须在我县持续经营五年以上,如无正当理由擅自迁离的,则应全额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4.其他已发布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5.本意见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补助年限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项目备案时间应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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