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支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助推乡村振兴,现就推进我县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耕地有偿保护。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进行保护补偿。一般耕地补偿标准不低于130元/亩·年(含省补资金),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等重点区域补偿标准不低于150元/亩·年(含省补资金)。耕地所在区域为经济薄弱村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亩·年。对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头部名、第二名和第三名的镇(街道),分别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25亩、15亩和10亩的奖励。
(二)加大耕地占补平衡四类指标统筹力度。原则上对补充耕地指标、旱地改水田指标、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指标、标准农田补建指标进行100%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统筹收购价为水田(七等)25万元/亩、旱地(七等)20万元/亩;旱地改水田指标统筹收购价为2万元/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质量等级提升指标统筹收购价为每个等级1万元/亩;标准农田补建指标统筹收购价为一等田7万元/亩、二等田5万元/亩。
(三)支持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建设。对镇(街道)通过土地开发整治新增的质量等级为七等且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的耕地,县财政奖励5万元/亩。
(四)持续推进耕作层表土剥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未自行开展耕作层剥离的,按40元/平方米收取土地复垦费,建设单位开展耕作层剥离并经验收合格后退还。
(五)加大土地开发整治奖惩力度。镇(街道)完成土地开发整治年度任务的,建设用地复垦任务内奖励3000元/亩,超额完成部分奖励4000元/亩;土地开发任务内奖励1000元/亩,超额完成部分奖励2000元/亩。未完成土地开发整治年度任务的,各子项的指标统筹收购价(或奖补资金)按标准的80%兑现。
(六)加大农房集聚支持力度。镇(街道)用参照“未来社区”标准建设的小区安置集聚农户的,县财政给予20万元/户的奖励;用普通标准建设的小区安置集聚农户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户的奖励。镇(街道)通过宅基地复垦新增的耕地,县财政给予5万元/亩的奖励。镇(街道)应将获得的奖励资金优先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
(七)加大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统筹力度。县级对农村土地整治等项目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复垦指标),按拆旧区复垦面积的30%及以上进行统筹,统筹收购价不低于100万元/亩。根据镇(街道)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可对指标统筹收购价实行差异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复垦指标)可在县域范围内交易流转,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八)加大“五未土地”处置力度。进一步理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存量土地底数,建立“一码管地”全生命周期建设用地管理体系。对完成“五未土地”处置年度任务的镇(街道),在上级下达的“增存挂钩”年度计划指标中,指标来源属于镇(街道)自有增减挂钩指标(复垦指标)的,优先安排计划指标,免收用地指标有偿调剂费。对未完成“五未土地”处置年度任务的镇(街道),由县级直接盘活“批而未供”指标,统筹安排用于全县急需用地项目。
(九)支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镇(街道)创建。对成功创成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镇(街道)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20亩的奖励。
三、进一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列入国家、省、市级工程名单,且已按要求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10%、5%享受本意见中的奖补政策。
(十一)强化绩效考核运用。对年度项目平均绩效考评前三名的镇(街道),优先推荐上报国家、省、市级示范项目,优先推荐融资项目,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
四、进一步加大城乡绿化造林与养护支持力度
(十二)支持绿色廊道建设。对县级公路路基外两侧绿化用地区域实施绿色廊道工程建设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对骨干河道、湖荡圩岸外单侧绿化用地、乡村道路路基外两侧绿化用地区域实施绿色廊道工程建设的镇(街道),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蕞高2.5万元/亩。
(十三)支持林带林网建设。对镇(街道)在道路、河道两侧等区域内新种植的林带林网,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2000元/亩的补助。对镇(街道)在城区(镇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各类综合体开发边界附近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新种植的乔木型生态片林,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2000元/亩的补助。对镇(街道)在村庄及周边新种植的1亩以上乔木片林或1亩以上乔木面积占比不小于70%的休闲绿地,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2000元/亩的补助。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新种植的连片1亩以上木本经济林(含笋用竹林),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500元/亩的补助。其他零星植树造林,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500元/亩的补助。
(十四)支持先进集体创建。对成功创成省级森林城镇的镇(街道),县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成浙江省“一村万树”示范村、推进村的行政村,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五)加强绿化养护管理。对乔木型生态片林、乡村绿色廊道和林带林网每年开展日常养护的镇(街道),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按养护面积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对绿化区域内涉及的流转土地,县财政根据实际流转面积,再给予500元/亩·年的补助。高铁、高速公路沿线由县交投集团负责实施的绿化项目中,涉及流转土地的,自项目建成次月起由县财政按实际流转面积给予土地所在镇(街道)不高于1000元/亩·年的补助。
(十六)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对开展古树、后备古树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株·年、1000元/株·年的补助。对开展古树、后备古树设施建设和维修、树体复壮、抢救性保护的单位或个人,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按实际支出成本给予补助,其中设施建设不超过2万元/株·次,设施维修、树体复壮不超过5000元/株·次,抢救性保护不超过5万元/株·次。
(十七)支持现代林业产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监测复评的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林业企业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的,参照同类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推进城乡绿化造林的若干政策意见》(善政发〔2010〕9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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